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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小型矿采矿权开采登记(新立、延续、变更、注销)
时间:2014-05-14

  (一)办理条件

  1、采矿权(新设)登记

  (1)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料;

  (2)申请的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条件和采矿权设置方案;

  (3)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2、采矿权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

  (3)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4)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采矿权延续登记

  (1)有充足的资源储量;

  (2)相关证照合法有效;

  (3)符合矿产规划和产业政策。

  4、采矿权注销登记

  (1)因政策原因应闭坑;

  (2)因资源枯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关闭矿山。

  (3)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关闭矿山单位申请;

  (二)办理所需材料

  1、采矿权(新设)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表格报盘);

  (2)矿区范围图;

  (3)1:50000矿山地理位置图;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7)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已录入采矿权申请登记内容);

  (8)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证明;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证明;

  (10)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1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安全生产、环保审查意见;

  (12)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13)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

  (14)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

  (15)需缴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书或成交确认书;

  (16)探转采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以上资料扫描JPEG格式,对应文档以word形式命名,刻录光盘一张;

  2、采矿权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申请书(附电子表格报盘);

  (2)矿区范围图;

  (3)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审批表;

  (4)营业执照影印件;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登记材料;

  (5)1:50000矿山地理位置图;

  (6)变更矿区范围的需提交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

  (7)扩大矿区范围或主要开采矿种的,需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安监、环评报告、批文及资质证明;

  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供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8)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

  (9)行业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验原件;

  (10)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

  (11)需缴价款的,提交价款评估确认书,缴纳凭证;

  (12)探转采的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转让取得的,应提交转让批文、资质证明及交易机构鉴证文书;其中国有矿山转让的,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文件。

  以上资料扫描JPEG格式,对应文档以word形式命名,刻录光盘一张;

  3、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表格报盘);

  (2)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审批表;

  (3)矿山概况说明;

  (4)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

  (5)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

  (6)录入内容的电子表格;

  (7)原采、选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原登记材料;

  (8)经过核实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9)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

  (10)合法有效的行业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1)需要提交补做的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

  (12)有偿使用情况说明、价款评估确认书及价款交纳凭证复印件

  4、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表格报盘);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及其他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等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交纳情况)及批准文件;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三)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

  2、采矿权使用费

  1000元/ 年·平方千米。

  3、采矿权价款

  招拍挂成交确认价或评估确认数额。

  (四)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五)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回执单,填写《运转单》,由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提出拟办意见,转矿管科驻大厅主办员承办。

  2、矿管科审核办理(5个工作日)

  矿管科驻大厅主办员对报件材料进行签收审查,发现问题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做退件处理的,进行登记,办理退件收续,材料齐全合格的,组织勘查储量科、地环科、规划科对材料进行会签,需要踏勘现场的,由矿管科组织,填写《现场踏勘调查记录》,会签完成后提交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会审会,分管局长主持会审会议,会审通过后由矿管科起草会议纪要,提交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报分管局长签发签批;不需要会审会签的,由矿管科报分管局长审定签发。

  3、发件办结(1.5个工作日)

  矿管科负责在国土资源部配号系统配采矿许可证号,制作证件或批文并盖章,并将证件或批文送大厅窗口。窗口发件人员通知申请人缴费领取证件或批文,登记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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