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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 2016年第21号(泰安市2015年第5批次实施方案征收公告)
时间:2016-09-20
 

2016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201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6]188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总计134240平方米。现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凤天路以西。总面积134240平方米,涉及北集坡街道办事处东湖家峪村、东对旧村、凤凰庄村三个村。其中:东湖家峪村土地116269平方米(园地112126平方米,农村道路4143平方米);东对旧村土地11944平方米(林地9684平方米,耕地2260平方米);凤凰庄村土地6027平方米(耕地5968平方米,农村道路59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泰安市201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泰安市201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关于东湖家峪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第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046.421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697.614万元。

二、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被征地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被征地村委会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征收土地涉及的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261.6053万元,已于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被征地村村委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办理村民入保事宜。

(三)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村民到附近企业就业。

附件:

泰安市201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关于东对旧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第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07.496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71.6640万元。

二、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被征地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被征地村委会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征收土地涉及的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26.8740万元,已于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被征地村村委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办理村民入保事宜。

(三)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村民到附近企业就业。

附件:

泰安市201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关于凤凰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第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54.243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36.1620万元。

二、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被征地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被征地村委会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本批次征收土地涉及的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13.5608万元,已于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被征地村村委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办理村民入保事宜。

(三)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村民到附近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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