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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时间:2016-06-18
    项目名称: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企业 

  承办机构: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地质环境科

  公开范围: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0

  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A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前置条件:无

  调整意见及理由: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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